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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浏览:2019-01-29 07:44

 

  

  

  3.1 变配电室

  (l)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l条及JGJ/T16-92第4.2.l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l.6条)。

  (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冷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

  (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

  (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这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

  (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 4.1.2条)。

  (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

  (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 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 6.0.10条)。

  (8)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 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 3.2.3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 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 2.5.1条三款和 2.6.4条)。

 

  (l)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石条的要求。

  (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

  (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ll6-98第6.3.1.8条)。

  (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

  (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8.9条要求。

  (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宣、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ll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

  (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 GB/T50314-2000第 10.2.6条, I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ry503ll-2000第11.0.4条、11.0.10条。

  (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 10.2.7条

  (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问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二条。 IJGJIT16-92第14.3.l条、14.3.3条)。

  

  6.1 住宅

  (l)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 GB50096-1999第 6.5.2条及 6.5.3条要求。

  (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 GB50067-97第 9刀l条、9月二条和 JGJ100-98第64.l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2)汽车库的消防配申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uGB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 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 5.4.回条和 JGJ/T16-92第 14.7石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入4条要求。

  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2.10条的要求。

  (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樗设计应符合中第条的要求。

  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

  (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GB50038-92第13.2.15条)

  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

  (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

  (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

  (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

  (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

  (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3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10 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

  (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

  (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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