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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浏览:2019-01-21 12:23

 

(1)电气照明工程安装施工完毕,应对照明配电箱、线路、开关、插座和灯具等做通电试验和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以检验施工质量和设计的预期功能。

(2)在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之前,应对电气照明系统进行通电测试,并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配电箱内电器、仪表等通电工作应正常;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可动部分动作应灵活,分、合闸应迅速可靠;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模拟动作试验应正常、可靠;照明、插座回路控制应正确,且有名称或回路编号标识;

2)总照明配电盘(箱)内的照明系统的接地型式应按施工图的设计要求接线正确;

3)开关应切断相线,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通断位置应一致,控制应有序无错位;

4)插座接线应正确,采用能切断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应断开相线;

5)灯具应能正常发光,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后再接到灯头;

6)风扇运转时扇叶、防护罩应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调速开关控制应有序不错位;

7)测试过程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8)填写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情况,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3)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是对建筑物整个电气照明系统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最终的综合性检验,其应在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2)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

3)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4)填写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情况,试运行情况每2h记录1次,试运行过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故障以及排除结果应有记录,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

(4)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和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签证确认。

(1)核查电气照明系统是否有通电测试,通电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是否有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故障是否及时排除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或全负荷试运行记录。

(2)通电测试或全负荷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故障没有排除处理记录。

(3)记录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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