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建筑资料网 - 做最好的工程资料下载网站!本站永久网址:www.sojianzhu.com

当前位置: > 建筑施工 > > 内容页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浏览:2019-01-21 13:29

 

  问题】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解答】1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时公布抽查结果,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持证从事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一)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质检员或者操作工无证上岗的;

  (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2 、对被撤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提出的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

  3 、对于不符合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或者没有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必须满足第六条第(一)、(七)项的规定,保证水工金属结构施工质量。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