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 2019-11-26 14:55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考核评价。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
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
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C=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
项目考核评价次数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次数(含复查不达标的次数)。
3.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和施工现场得分均应达到70分(含)以上,否则不达标。
4.按照本标准开展考核评价时,考核评价单位可在相应考核项目内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该考核项目规定的权重分数。
5.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在确保本标准表格(附后)中类别及权重不变的情况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考核项目,调整考核项目的分值(非黑体字考核项目)。
标记*及加黑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不得调整。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表3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审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