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 2020-01-15 11:08
建筑抗震鉴定是对现有建筑抗震性能的评估。
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现有建筑”指的
是在基准使用期内未考虑抗震设防的建筑和因区划的设防烈度提高而可能不满足相应抗震要求的建筑。
对于那些未按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新建工程,其抗震性能的评估不属抗震鉴定的范畴。
建筑抗震鉴定的要求比设计规范的要求低,不可按抗震鉴定的要求来衡量新建工程,把不合格的新建工程评为合格。
对于建筑的加层改造,则因其方法不同,抗震鉴定的要求随之也不同。
在进行抗震加固前,必须对已有建筑进行鉴定评估,才能得出与其相对应的加固措施。
我国抗震鉴定采取二级鉴定的方法,当符合第一级鉴定标准时则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属于逐级筛选的方法。
1. 第一级鉴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级鉴定是以宏观控制、构造鉴定为主,属于抗震概念鉴定,包括了房屋高度、层数、建筑平立面布置、结构体系、构件性能及连接、非结构构件和材料的要求等。
建筑抗震概念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规定的最大值的限值要求;
(2)建筑的平面、立面、质量、刚度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分布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的分析;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结构体系应注意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的可能性;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要保证结构构件间的连接构造及必要的支撑系统,当构件尺寸、截面形式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结构构件的构造要求;
(5)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处的构件,需适当提高构造要求;
(6)结构材料实际强度等级应符合规定的基本要求当建筑建造在不利地段时,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第二级鉴定基本内容
(1)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对房屋抗震能力的定性或半定量估计;
(2)根据材料实际强度等级、构件现有截面尺寸进行结构现有抗震承载力验算
(3)考虑构造影响后,对结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从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的判断出发,并不需要对房屋的每个构件、每个部位都进行的检查,只需按照结构的震害特征,对影响整体性能的关键、重点部位进行鉴定。
例如:对多层砖房,房屋的四角、底层和大房间等的墙体砌筑质量以及墙体交接处是检查的点,屋盖的整体性也是重点;
对底层框架砖房,底层是重点;
对内框架砖房,房屋的顶层是重点,底层是一般部位;
对框架结构,6、7度时,主体结构一般不会损坏,不作为重点,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是点;8、9度时,除了非结构构件外,柱子的截面和配筋也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