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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拆迁,农民是否可以得到政府安置

浏览:2018-04-02 13:46

 参考答案:
扩建的房屋。
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3.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停业的经济损失、安置外。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
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

2。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县人民政府备案。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乡(民族乡)。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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