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没有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用什么法规,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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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0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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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关于处罚办法由各省、市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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