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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审计的一些常见问题和审计建议
在对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科目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常见问题:
1.部分工程项目核算主体不明确,工程资金管理分散。
审计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管理的部分工程项目核算主体不明确,工程款多头支付,项目产权不明。
有的工程项目,在财政局、住建局、城投公司以及建设单位都有支出,或者在拨款单位的“成本”和“在建工程”科目中都有支出。
资金管理分散,项目竣工后将无法清晰归集工程成本,也难以确定工程的产权关系。
2.部分工程款支付未取得或未及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通过对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审查发现:一是部分预付工程项目款未取得税务发票,以收据或白条入账。
付款原始凭证不合规,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未及时取得工程发票,付款时先取得收据,待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补开发票,粘贴于起初的会计凭证后。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3.部分工程支出原始凭证不齐全。
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付款时除了必须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外,还应附有《工程款拨付审批表》、《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拆迁补偿支出也应取得完善的基础材料。
审计发现部分工程支出的原始凭证不齐全,如:拆迁补偿支出有的未附拆迁协议或结算证明、有的未附基础测量资料,有的预付工程款无支付证书等。
4. 超范围列支工程费用。
审计发现,个别被审计单位于“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相关部门工作经费或其他费用,超出了 “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核算“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业务范围。
5.部分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或未及时进行账务结转。
审计发现,部分已竣工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结算审计程序,根据合同造价或施工企业的决算书付款。
有的已审计过的工程项目长期挂“在建工程”科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6.工程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些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的核算过于笼统,单项工程核算的前期勘察费、清单控制价编制费、设计费、拆迁评估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均计入“前期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未设立“待摊投资”及在其下级设立“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等明细科目,不能清晰反映工程各类明细支出。
不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基建工程核算的相关要求。
同时,对项目工程款支出未设立客户辅助账明细核算,单个项目工程款支出总额中不能清晰反映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利于工程款支付的规范管理。
关于在建工程的管理,审计建议:
一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情况或固定资产的归属权明确资金支付性质,正确界定资金支付属“支出”项目还是“在建工程”项目,改变城市建设资金多口管理、各自为阵的做法,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以顺利归集工程成本,明确产权关系;
二是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合同规定或工程进度需要付款,严把资金拨付关。
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凭证严加审核,防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办理结算和入账。
必须按规定使用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对尚未取得发票的工程项目应要求施工企业尽快补开发票;
三是应完善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和经济业务重要程度设置二、三级或多级明细核算或辅助账。
应设立在建工程台账,用于对在建工程合同进行跟踪,清晰反映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成本对象及工程量、工程单价、合同金额(含追加或调整减金额)、历次付款金额、发票金额等各项信息;
四是对用款单位的建设资金应加强监管,确保国家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并进行固定资产的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