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 2019-01-22 14:31
总包没有安防和网络资质也可以放入总包中招标吗?如果可以,请问有相关法律依据吗?法律说的必须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法律说的发包不是指的招标过程中吗?拜托了。
1、你所说的“总包没有安防和网络资质也可以放入总包中招标吗?”,逻辑上不准确。
招标人把哪些工程进行招标,如何招标,与投标人无关。
例如,是否把土建工程和网络工程、安防工程这三个工程做为一个包进行总承包招标,是招标人自己的事,与投标人无关。
当然,一旦招标,就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限定,这是招标人的权力,也有利于今后工程的实施。
我之前(5月20日)所说的,是针对招标人而言的。
2、对于投标人,参与投标,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a、如果招标文件中,允许分包,则具有土建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可参与土建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将网络和安防工程进行分包。
b、如果招标文件中不允许分包,允许组成联合体,则多个具有不同资质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也可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c、如果招标文件中不允许分包,也不允许组成联合体,则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投标。
3、对于招标人而言,要求投标人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是否允许分包,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等,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以便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4、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016.05.22
非常感谢您这么详细的解答。
对于您a选项中说到的,有法律依据吗?不是说总包必须具有资质才能承包,承包后才能分包。
但是房屋总包资质不含建筑智能化?那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部分分包就可以吗?实在不好意思,我好像陷入误区里了。
麻烦拯救一下。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你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文,认真阅读。
201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