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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

浏览:2019-01-28 12:53

 


各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查机构、有关部门:
2001及2002版系列结构设计新规范已开始实施,相应的结构设计老规范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提高结构设计及抗震管理水平,统一对结构设计新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我办组织制定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结构设计技术规定摘要汇编》(武抗办字[2001]1号)及《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结构设计若干技术措施》(武抗办字[2001]2号)同时作废。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抗震办公室反馈。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配合2001、2002版结构新规范的应用,统一我市对结构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结构设计及结构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严重程度确定。大量的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一般房屋应采用二级安全等级;重要的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房屋应采用一级安全等级。一般情况下,应按有关规范确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当需要提高对建筑的重要性确定存在疑问时,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中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3 建筑结构荷载
3.1 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中应注明楼面使用活荷载值。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尚应注明允许装修荷载值。
3.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采用的楼面和屋面活荷载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25年、100年时,除另经专门研究并取得可靠统计数据外,楼面和屋面活荷载,可按上述规范规定的值采用。
3.3 房屋高度大于 60m 的高层建筑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4 建筑地基基础
4.1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为设计依据。对上述规范未涉及的内容,可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钢筋混凝土承台设计规程》(CECS88—97)进行设计,设计原则仍应符合GB50007-2002的规定。
4.2 桩基设计应考虑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 1. 3与表5. 1. 4中允许偏差的影响,特别是对于1~3桩的承台,应考虑桩位偏差的最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1~3桩的承台,应考虑桩位偏差的最不利影响,并据此对桩及承台进行设计。
4.3 对在《武汉市居住区位等级图》上标明的一、二类地区,设计工程锤击桩应满足下列规定:
4. 3. 1 下列情况下,在我市一、二类地区不宜设计采用锤击桩(含振动沉管):
(1)周边建筑物密集的单独项目;
(2)邻近国家保护文物建筑的项目;
(3)邻近文化、教育、卫生或生命线建(构)筑物的项目。
4. 3. 2 经审查批准,下列情况可以设计采用锤击桩:
(1)成片改造的项目;
(2)离周边建筑有一定距离的新建工程项目。
4. 3. 3 除工程勘察资料外,基础设计还应具备以下资料:
(1)场地的平面图,包括交通设施、高压架空线、地下建筑物的分布;
(2)相邻建筑物安全等级、基础型式及埋置深度、边坡的防震、防噪音的要求;
(3)泥浆排放,弃土条件。
5 砌体结构
5.1 我市的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计算指标应按GB50003—2001的规定取值。
5.2 在施工图中应注明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5.3 当有抗震设防要求,且采用蒸压灰砂砖或蒸压粉煤灰砖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3m,且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按GB50011—2001表7. 3. 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按GB50003—2001表10. 1. 8的规定,楼、电梯间四角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5.4 嵌固条件的半地下室系指以下二种情况:一为地下室顶板突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0m,地面以下开窗洞处设有横墙延伸的窗井墙;二为半地下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间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1/2,无窗井,且半地下室内部的纵横墙较密。若半地下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为嵌固条件不 好的半地下室,计算时应按一层考虑,并应计入房屋层数及房屋总高度。
5.5 当室内外高差于0.5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5.6 坡屋顶房屋总高度及层数的计算应按下述规定执行:当现浇钢筋混凝土坡屋顶下不设水平楼板时,房屋总高度应算至结构外墙体和屋面结构板顶的檐口处;当现浇钢筋混凝土坡屋顶的檐口标高附近有水平楼板时,上面三角形为阁楼,此阁楼在结构计算上应作为一层考虑,高度可取至山尖墙的一半处;在计算房屋层数时,当阁楼净空不小于2.1m的楼面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楼层总面积时,应算作一层。
5.7 带阁楼的多砌体房屋在设置构造柱时,应按下述规定执行:对剖面形式为三角形,即檐口处无垂直砖墙时,按房屋实际层数按GB50011-2001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并适当加强;剖面形式为屋形( ),即檐口处无垂直砖墙时,按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对待。不论是三角形或屋形,坡屋顶山墙尖均需采用沿山尖墙顶设置卧梁、屋盖处设置圈梁和在山脊处设置构造柱等加强措施。
5.8 民用住宅的底层架空层(作停作或储藏等使用的空间),结构设计时应按一层考虑。
5.9 多孔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蒸压灰砂砖、蒸压偻煤灰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对于层数与房屋总高度小于GB50011-2001表7. 1. 2限值的单层或多层砌体房屋,因需要增高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诸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构造柱、圈梁以及提高材料强度等级措施,同时应满足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5. 10 GB5001-2001的7. 3. 2-5条及7. 3. 14条内“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 1. 2的限值”中的“接近”概念为表7. 1. 2限值少一层或低3m,上述情况均属于接近限值。
5. 11 当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与圈梁边缘对齐时,为了充分发挥圈梁对构造柱的约束作用,应将圈梁的纵向钢筋放置在最外侧,构造柱主筋从圈梁最外侧纵向钢筋内侧通过。
5. 12 GB50011-2001表7. 1. 6中,窗间墙宽度限值与墙体是“一”字形状或是“T”字形状无关。当局部尺寸不足时,可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5. 13 单层非空旷砖砌体房屋,可参考多层砌体房屋规定设计,其局部尺寸限值,除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的最大高度为0.5m以外,其他限值可按GB50011-2001表7. 1. 6值乘以0.8的系数采用。
5. 14 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第5. 2. 1. 2条(1)的规定,同一楼层错层楼板标高相差应不大于500mm。错层楼板与其相邻接开间的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错层楼板标高相差处的周边应增设构造柱,错层楼板的支承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或圈梁,且错层楼板应在此梁截面高度范围内,此梁应加强抗扭构造,梁的两端与圈梁或构造柱应加强连接,构造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5. 15 抗震设防区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底层为车库、商店时,可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设计:
(1)当一边外纵墙及中部内纵墙大部分没有落地时,此时不应采用砖砌体结构型式,应采用底部框架砖房或框架结构形式,并满足规范的有关要求。
(2)当一边外纵墙及中部内纵墙以及横墙全部落地,仅一边外纵墙没有落地时,可在没有落地的一边外纵墙门、窗间墙处,设置加强的构造柱,除抗震及结构计算均应满足规范有关要求外,加强构造柱应采用T形截面,沿纵墙方向截面宜≥240mm×600mm,沿横墙方向截面宜为240mm×490mm,纵向钢筋总配筋率宜≥0.8%。
5. 16 抗震设防区的房屋层数≥4 层,且房屋的角部开角门或角窗,使房屋角部形成缺口薄弱部位时,不应采用砖砌体结构形式。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多层房屋的扩展基础(含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柱下条形基础、灌注桩以及低桩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高层建筑筏形基础不应低于C30。一般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防水混凝土底板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厚度不应小于150mm。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的表4. 1. 3的规定选用,且不应小于0.6MPa。
6.2 扩展基础与低桩承台的受力钢筋面积应符合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含扩展基础与柱下条形基础)、桩筏基础,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对于台阶式或锥形基础或承台应按台阶式或锥形基础或承台的全截面面积计算最小钢筋面积,承台的配筋形式可参考(GB50010-2002)的图 7. 7. 4。
6.3 当现浇钢筋混凝土板长边与短加长度之比大于2.0,且不大于3.0时,可按沿短边方向受力的单向板计算,但应沿长边方向布置足够数量的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面积不应小于最小配筋率,长边方向构造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4 露天环境中的板件(如屋面板等)、采用强度等级较高水泥用量较大的混凝土板、采有泵送商品混凝土的现浇板、长度较长又未设缝的房屋以及平面刚度变化较大形成结构变形约束等部分的混凝土板,均属GB50010-2002规范10. 1. 9条中“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域”,应在现浇板的未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
7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7.1 高层建筑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时,不应采用半框架(半框架为单柱单跨框架),采用单跨框架的榀数不应超过框架总榀数的1/4。多层住宅建筑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时,采用单跨框架与半框架的榀数不应超过框架总榀数的2/3,其中半框架的榀数不应超过框架总榀数的1/4。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楼面,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装配整体式楼板。当单跨框架或半框架的榀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则应采用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本条中框架的总榀数为沿建筑物纵向单边外侧较多一侧的横向框架榀数。
7.2 多层及高层建筑框架结构的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当梁柱中心线不能重合时,除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柱的不利影响外,对框架的梁柱中心线偏心距大于该方向柱宽1/4的框架梁可采取增设水平加腋等措施。
7.3 多层及高层建筑角窗两边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柱应设置双向框架梁,钢筋混凝土墙之间应设置直线拉结的连梁。当不便设置普通框架梁或连梁时,可设置框架扁梁或扁连梁,扁梁截面高度可取跨度的1/16~1/22,并不应小于150mm,扁梁截面宽度可取扁梁截面高度的2.5~3倍,扁梁的配筋及构造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角窗处下的单跨水平折梁,配筋应符合折梁构造要求。
7.4 裙房与主楼相连,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的相邻上下各一层的柱、墙应按提高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7.5 当有地下室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7.6 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差大于5Mpa时,梁、柱节点区的混凝土强度应作计算或专门处理,使节点核心区混凝土强度等级满足设计要求。
7.7 一、二级框架的角柱箍筋应全高加密。此处角柱为平面外边缘阳角处的柱。
7.8 框架柱的剪跨比应由计算确定,除高层建筑底部柱的反弯点有可能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以外,其他各层框架柱的反弯点出现在柱层高范围内的,可取剪跨比λ=Hn/(2h0)。当框架柱中部设置有梁时,如楼梯平台梁、通长窗过梁等,此类梁应按框架进行配筋,此处的框架柱应核算剪跨比λ值,当其λ≤2或柱净高与柱截面度之比λ≤时,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7.9 采用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的房屋,其层数及高度必须严格控制在7层及22m以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异形柱肋宽,外墙应≥250mm,内墙应≥200mm,有条件时宜将楼梯间、电梯间等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并按异形框架—抗震墙结构设计;
(2)异形柱肋宽,外墙应≤时,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7.9 采用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的房屋,其层数及高度必须严硌控制在7层及22m.以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异形柱肋宽,外墙应≥250mm,内墙应≥200mm,有条件时宜将楼梯间、电梯间等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并按异形柱框架—抗震墙结构设计;
(2)异形柱外包矩形截面宽、高≥500mm;
(3)慎用“一字形”柱,应采用抗震墙代替“一字形”柱;
(4)楼板与屋面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5)室内地面以下与基础顶面之间部位的异形柱,应设计为矩形截面(即将异柱截面包含在矩形截面内);
(6)异菜柱框架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BG50011—2001)第6章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章的规定。
7.10 对抗震设防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当同一楼层的局部错层楼板标高相差≤600mm且错层楼板在框架梁截面高度范围内时,可以作为同一楼层楼加结构计算。为避免强梁弱柱,错层处框架梁截面高度宜≤750mm,并应加强此框架梁的抗扭构造,梁周边双肢箍筋的配筋率ρtl不小于0.585ft、fyv。错层楼板与其相邻开间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板。
当错层楼板标高相差〉600mm时,应按错层结构设计。在计算层数时,每一个错层部分应视为独立楼层计算房屋层数。当房屋错层的层数≥10或房屋总高度超过28m时,设计尚应符合JGJ3—2002的有关规定要求。当错层为多层建筑时,错层处框架柱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箍筋应全柱段加密。
7.11 对位于筒 体或联肢墙内肢截面高度与墙厚度之比这5~8的剪力墙,可不判为短肢剪力墙。当上部为一般剪力墙结构,仅底层因为层高较高,墙厚较厚而形成墙肢截面高度与墙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也不可不判为短技剪力墙。
7.12 当楼面梁与剪力墙平面外连接,且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小于250mm,墙内设有暗柱时,除应按计算确定暗柱配筋外,楼面梁内纵向钢筋伸入墙内,可适当减小梁钢筋锚固的水平段,但总长度应满足抗震锚固长度1aE的要求。
7.13 在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中,其剪力墙采用了部分短肢剪力墙时,短技剪力墙的计算分析,截面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3—2002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7.14 KP1型多孔砖为承重多孔粘土砖,在框架的填充墙中,不应采用。
8 其它规定
8.1 抗震设防的工程设计在初步设计说明书与施工图设计结构总说明(或结施1)中均应说明下述技术指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场地类别以及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抗震等级等;施工图的结构设计总说明不应采用选择、填空式的通用说明,应根据工程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说明。
8.2 砌体结构平面应绘出门窗洞口,砌体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梁在平面图上表示应有区别;建筑平面图应与结构平面图一致,绘出抗震设防要求的构件,如构造柱等。
8.3 设计应采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形式。对未经鉴定的新技术,应提供理论依据、结构计算书、施工详图及相关的实验数据等,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方可采用。
8.4 武汉地区为非寒冷地区。
9 附则
9.1 凡在本技术规定后发布国家、省及行业规范、规程与本技术规定中有关条款相冲突,均以国家、省及行业规范、规程为准。
9.2 本技术规定由武汉市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本技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抗震设防 结构设计 技术规定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建委
武汉市抗震办公室 2003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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