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2019 年局部修订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
人数应符合表 1.0.3-2 的规定。
表 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中型
4~7
5~8
大型
8~10
9~12
表 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班 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
6~12 月)
10 人以下
托小班(12~24 月)
15 人以下
托大班(24~36 月)
20 人以下
幼儿园
小班(3~4 岁)
20~25
中班(4~5 岁)
26~30
大班(5~6 岁)
31~352 术 语
2.0.5 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1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
23
3.2 总 平 面
3.2.2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
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
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 3.1.2 条规定;
2 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 2。各班活动场
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2 ;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3m 2 ;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m 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 跑道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
度不应超过 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
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 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积的 20%。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
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4
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 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
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
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
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
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
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09m。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
标识;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
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
距不应大于 0.09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
小净高不应低于表 4.1.17 的规定。
表 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2.8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5
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
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
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
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m 2)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0
活动区
1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储藏区
4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4.2.3A 的规定。
表 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m 2)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5
活动区
3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卫生间
8
储藏区
4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0 m 2。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