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832.1-2021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1 部分:地基基础工程 Construction workmanship code for building engineering Part 1: foundation engineering
2 基本规定 2.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0.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依据地质条件、环境条件、设计参数等合理选择施工机具。 2.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作业条件: 1 完成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 2 查明了地下及空中障阻物,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 熟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并完成方案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以及必要的培训; 4 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测设轴线定位点,测定高程基准点。 2.0.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依据地质条件、设计参数、设备性能、环境条件等选择适当的施工工艺,熟悉 施工工艺中各环节操作要点和控制标准。 2.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1 严格按方案施工,必须调整方案时应履行变更程序; 2 做好施工记录; 3 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4 出现险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5 遇有文物、古迹遗址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部门。 2.0.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应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规程有具体规定 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的规定执行。 2.0.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验收的程序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 3 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工程验收; 4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 率不得低于 80%。 2.0.8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成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5 质量标准 3.5.1 主控项目的钎探深度应符合勘察设计要求,锤击数应准确记录。 3.5.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位应准确,钎探孔不得遗漏; 2 钎探孔灌砂应符合要求。 3.6 成品保护 3.6.1 钎探完毕后,宜用砖盖孔作为标记,并应保护钎孔。 3.6.2 未经质量检查、有关工长复验时,不得堵塞或灌砂。 3.7 注意事项 3.7.1 钎探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加密、移位等措施。 3.7.2 记录和平面布置图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记录表宜用不同颜色或符号将不同(锤击数)的探孔分开; 2 钎探孔平面布置图上,应注明过硬或过软孔号的位置,当遇到枯井、墓穴、孔洞等地下设施时应注明 枯井、墓穴、孔洞等尺寸。 3.7.3 当钎探孔可能对建筑物的防水、抗浮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灌注水泥浆方法填充钎探孔。 3.7.4 冬、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浸泡后的地基土不得立即进行钎探; 2 冬季地基土钎探时,每打几孔应及时覆盖保温材料一次,不得大面积掀开,地基土不得受冻。 3.7.5 打钎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应临时抽点人员或频繁换人,打钎的锤击数应准确记录。 3.7.6 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上下基槽应使用专用马道,不得随意攀爬边坡。 3.7.7 废弃的土、渣应及时外运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3.7.8 天然地基钎探的钎探孔在测试后应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