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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以及缴纳金额标准

浏览:2019-10-15 21:33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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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其性质相当于定金,而且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掌握在招标标的额的5-10%。

方法/步骤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五十八、六十二、八十一、八十四、八十五条对履约保证金做出了规定。
    即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以保证签订合同并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的保证。

    2

    履约保证金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拖延至工程质量责任期满(通常为2年),那么承包商10%左右的履约保证金相对于5%的质量保证金需要在发包人处多滞留2年,无疑对承包人来说反而加重了其资金负担,提高了企业成本,这无疑与此次国务院会议的精神相背离;

    4

    剑鱼招标友情提醒:若履约保证金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返还,则其明显不能覆盖包含到工程质量保证金关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担保承包人对质量缺陷及时进行维修的作用。

    教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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