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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 2018-04-02 12:37
第四十七条中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第七十四条中,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