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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协议书中涉及的一些内容及保证金

浏览:2018-04-02 12:34

 参考答案:
  一、保证金的概念
  保证金是担保合同或者担保行为的一种金钱质。
保证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目的或者用途而作不同的解释。
立约保证金是指为将来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不交纳保证金视为无签订合同诚意,合同相对方无须为签约做准备。
成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证金为要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保证金的一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保证金合同则成立,未交付保证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解约保证金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防止单方擅自毁约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合同解除时的担保,单方解除合同将向对方支付保证金。

  二、保证金执行异议及其救济
  (一)保证金执行异议的主体
  保证金执行异议在单个普通民事案件中不会出现,在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中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提出保证金执行,而在多个债权人依照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提起的执行,对已交纳保证金的当事人均会提出执行异议。
当然,保证金执行异议是否提出还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不论多个债权人依照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还是多个债权人依照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够足以清偿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务,则不会出现保证金执行异议问题。

  (二)保证金执行异议的方式
  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可能是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合同的相对方,或是其他债权人。
当接受了保证金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时,在此情形下,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可能有几种情形:1、当保证金列为优先受偿的债权或者享有取回权时,则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不会提出异议,接受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会提出异议;2、当保证金列为普通债权时,则交纳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会提出执行异议,而接受了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一般不会提出执行异议;3、当交纳保证金一方的当事人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向第三人交纳了保证金时,可能会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或者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要求法院执行。
如果执行法院决定执行保证金时,接受保证金的一方会以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

  (三)保证金执行异议的审查
  首先,要认定保证金的性质,保证金的类型繁多,性质不同,如有的保证金名为保证金,实为订金或者押金,有的保证金却不以保证金名义出现,如以信誉金名义出现,而实际上为保证金,有的保证金为履约保证金,有的保证金为质量保证金等等,而不同的保证金因其功能和作用的差异性对保证金执行的影响有不同。
其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对保证金的执行影响有明显差异。
相同类型相同功能的保证金虽然性质一样,但因为交纳的方式不一样则有不同,如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向建设方交纳保证金,有的直接交给合同相对方,有的则交由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因为交付方式的差异导致执行保证金时出现的结果有所不同。
再次,要审查交纳保证金的内容。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施工方交纳的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时,如涉及保证金执行问题,既要审查申请执行保证金一方的事实与依据,又要注意审查保证金所担保的条件是否成就,合同履行情况如何。
又如,建设方扣除一部分工程款作为保证金时,当交纳保证金一方为被执行人涉及保证金执行问题,审查的侧重点不仅要审查建设方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还要审查施工方与建设方所签的合同对保证金的约定内容,审查施工合同的工程验收情况,综合考量,以便对保证金执行与否以及执行到何种程度作出适度裁断。

  (四)保证金执行异议的救济
  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保证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等无明确的规定,在保证金执行中,提起保证金执行异议大多引用《民诉法》202条的规定,该规定是指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执行异议,这里的法律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而法律对保证金无明确规定,以保证金执行不当引发的执行异议因于法无据提起了也不会被支持。
保证金的执行异议一般体现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对财产分配方案最高院多次论证,力求对财产分配方案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基于财产分配方案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最高院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的财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最高院的审委会未通过,而现实中的财产分配方案在执行中普遍存在,财产分配方案的一些基本问题处理方式必须明确。
为此,最高院在修改后的《民诉法》未涉及财产分配方案的前提下,仍然将财产分配方案在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执行程序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中作出规定。
该规定对处理该类问题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分配方案的其他问题未涉及。
考虑到分配方案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司法解释将财产分配方案的其他问题交给司法实践中自行解决,对在财产分配方案中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也囊括其中。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的,虽然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一些类似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
如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规定将保证金也涵盖其中,其适用的条件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纳了特定形式的保证金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不论以什么方式或目的交付的保证金,在该保证金为动产质时才可优先受偿,在该保证金为债权质时无优先受偿性。
如果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与债务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当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接受被执行人保证金一方的保证金时,该接受保证金一方作为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以接受保证金的一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而与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一方为申请执行人,其要求执行保证金时,交纳保证金一方可以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保证金为其所有,可以行使取回权,从而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当事人在财产分配方案中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的,则可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由法院将其异议送达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 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按提出异议一方的意见修改方案。
这说明保证金在财产分配方案中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认为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可以行使取回权时,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持异议的,仍然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后,其他债权人部分或全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则告知提出保证金执行异议的一方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异议人收到通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视为放弃权利,提起了诉讼的,按照审判管理方式,由执行法院的审判业务庭根据职能分工进行审判,执行法院可根据案情需要中止执行或者将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其他网友给出的参考答案:

这两栋楼到底有好高,说法有点问题,那个应该叫履约保证金不该说是质保金,质保金应该是在工程结束后留下的那个费用,尽量规范,建议拿图纸和清单作为工程范围。
最后一条,土建的不清楚,我们行业进度支付一般都要在70%左右。
总之合同比较蹊跷建议好好推敲下,我想学校的公寓楼应该不至于修几十层的电梯公寓,预估的工程价是不是夸张了点,这样对比那个保证金是不是交高了。
合同范围,50%的进度款支付实在有点太老火,我是做电力的,你们这个500万的退还方式也算是第一次见到,或则直接采用菲迪克标准版本提点建议,这么笼统的说工程范围将来很多地方要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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