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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信息化委能源合同管理财政补贴何时发放

浏览:2019-01-19 23:55

 最佳答案:
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0〕833号)有关规定,受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的委托,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能源办)就开展2011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参见《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详见附件一)。

二、支持条件
1、 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a.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b. 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c.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2、 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a. 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b.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3、 项目支持条件:
依据《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对于2008年9月28日(含)至2010年5月31日(含)期间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具体支持办法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0号]的规定。

4、 项目支持内容:
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a.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b.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c.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d.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e.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f.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g.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h. 热电联产类项目;
   i.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j.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k. 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备案及申报
1、 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合同能源办进行项目备案。

2、 项目申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a.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凭备案编号及密码,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b. 书面申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待初审通过后,按照合同能源办审核部的通知要求,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办。

3、 项目申报材料:
a.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b.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c.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d.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4、 申报材料要求:
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需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过个文件。

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棱边的装订方式,于左侧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不退还)。
有关申请材料请查阅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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