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场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第1部分:建筑专业
目 次
前言 ---------------------------------------------------------------------------------------------------------------------i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 则 3
4 施工质量验收 22
4.1 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22
5.通用建筑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 43
5.1 一般规定 43
5.2单位工程定位放线 44
5.3 土石方与基坑工程 45
5.4 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 52
5.5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85
5.6 砌体工程 91
5.7 混凝土结构工程 101
5.8 钢结构工程 120
5.9 地面与楼面工程 158
5.10 抹灰工程 182
5.11 门窗工程 188
5.12 吊顶工程 207
5.13 轻质隔墙工程 211
5.14 饰面板(砖)工程 216
5.15 幕墙工程 221
5.16 涂饰工程 232
5.17 裱糊工程 236
5.18 装饰装修细部工程 237
5.19 屋面工程 245
5.20 建筑给水与排水工程 258
5.21 建筑电气工程 282
5.22 通风与空调工程 313
5.23 电梯工程 335
6 屋外配电装置土建工程 348
6.2 构架 348
6.3 基础与设备支架 357
6.4 电缆沟道与直埋电缆排管 367
6.5 独立避雷针 390
7 水工建(构)筑物工程 393
7.2 水池 393
7.3 水泵房下部结构 399
7.4 沉井 400
8 屋外附属工程 411
8.2 站内外道路工程 411
8.3 护坡工程 424
9 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430
10 附录 442
附录 A 442
附录B 预埋件制作、安装质量标准 443
附录C 钢筋焊接接头质量标准 447
附录D 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 453
标准的用词说明 454
条文说明 455
前 言
为加强风力发电场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风力发电场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确保风力发电场施工质量,编写了本标准,标准的编写参照了火电、水电的相关规程,并力求全面,便于操作。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DL/T 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 1 部分 土建工程》等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本标准按照 DL/T 800-2001 的基本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XXXX建设公司编制。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5MW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场项目新(扩)建工程的验收;相配套的110kV~1000kV 变电站土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5MW以下的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及110kV 以下变电站等土建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499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9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22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14370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GBJ 97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 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L/T 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 1 部分 土建工程
JG/T 122 建筑木门、木窗
JG/T 3013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TJ07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T 20319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 666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
DL/T 5191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Q/GDW 183—2008 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3 总 则
3.0.1 为了规范和统一风力发电场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加强风力发电场土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3.0.2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3.0.3 风力发电场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4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加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5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6 风力发电场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0.7 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为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为一般项目。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 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0.8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9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3.0.10 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 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b) 工程规模较小的建(构)筑物可设置为子单位工程,由功能、性质基本相近的子单位工程构成一个单位工程。
3.0.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e) 观感质量得分率应达到 70%及以上。
3.0.12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在验收表中予以记录。
b)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13 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0.14 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应评定为优良:
a)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施工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b)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追溯性强。
c)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复试项目齐全,检验批符合要求;钢筋、水泥等原材料跟踪管理有可追溯性;工程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
d)地基处理符合要求,桩基工程不得有Ⅲ类、Ⅳ类桩,且 II 类桩不超过 30%;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
e)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完整、数据准确,沉降量满足设计及标准要求,且无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
f)混凝土结构内实外光,棱角顺直;施工缝留设合理,处理认真,接缝平整;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良好;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无渗漏;无超过标准规定的结构裂缝;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一次检测合格率达到 90%及以上。
g)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 H1/1000mm,且不大于 15mm;多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 H1/2500mm+10.0mm,且不大于 30mm;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采用无损探伤,返修率不大于 5%;高强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点好的点达到 85%及以上,其余点达到合格。无损探伤以及高强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检测按照附录 E 要求执行。
注:H1为钢结构的整体高度。
h)建筑物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淋水或满水试验一次成功;建筑屋面无积水、无渗漏;屋面落水管固定牢靠,排水管排水口、检查口高度统一。
i)给水排水工程承压管道及设备水压试验、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各类卫生洁具安装工艺美观,配件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水。
j)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及标准规定;照明管线、器具、配电盘安装敷设合理、整齐、美观,电气回路连接牢固,接地、接零安全可靠;开关、插座等高度一致、整齐美观,盒内洁净,接线规范。
k)混凝土构支架表面平整、无裂纹,色泽一致,焊缝均匀美观;钢构支架和钢梁无裂纹、翘起、损伤和缺件现象,色泽均匀美观;电压等级 500kV 及以下构架垂直度偏差小于 H2/1000mm,且不大于10mm;500kV 以上,750kV 及以下构架垂直度偏差小于 H2/1000mm,且不大于 20mm;750kV 以上构架垂直度偏差小于 H2/1500mm,且不大于 25mm;构架柱轴线偏差小于 5mm;支架垂直度偏差小于H2/1000mm,且不大于 5mm,杆顶标高偏差不大于 4mm,轴线偏差小于 5mm。
注:H2为构支架的整体高度。
l)电缆沟顺直,轴线、标高符合要求,沟内无积水、无杂物,电缆沟的变形缝设置规范。沟盖板色泽均匀、美观、铺设平整、缝隙均匀。
m)道路表面平整、坡度符合要求,路面泄水通畅、无积水,路缘石布置美观、无破损、圆弧段顺畅、拼缝均匀整齐。
n)围墙无不均匀沉降,墙面平整、色泽均匀美观,沉降缝设置规范。
o)防止质量通病的各项技术措施均已落实,工程主体不出现质量通病。
p)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好,总体的观感得分率不小于 85%。
3.0.15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a) 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
b) 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予以验收的。
c) 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
3.0.16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
3.0.17 当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0.18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三级(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公司专检)自检制度。施工单位应做好三级自检记录。
b)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按表 3.0.18-1 记录。施工单位在表 3.0.18-1 的自检记录中应填写自检结果
的具体数据和内容,填写的数据应准确,内容应完整、齐全。依据相关资料、记录、报告等得出自检结果的,应将相关资料、记录、报告等证明文件的名称和编号等在检验批验收表的施工单位自检记录中进行记录,或在检验批验收附件表 3.0.18-2 中进行记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复查技术资料后进行验收,并按表 3.0.18-3 记录。
d)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复查技术资料后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公司的质量或技术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按表 3.0.18-4 记录。
e)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项目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
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 3.0.18-5 记录,表 3.0.18-5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表 3.0.18-4 和表 3.0.18-6、表 3.0.18-7、表 3.0.18-8、表 3.0.18-9 配合使用。表 3.0.18-6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3.0.18-7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 3.0.18-8 及表 3.0.18-9 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 3.0.18-5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3.0.19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照表 3.0.19 记录进行逐项检查,符合表 3.0.19 要求的单位工程评定为优良。
3.0.20 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3.0.20 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