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方:南开大学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双方就南开大学 校区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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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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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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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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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形式
2.1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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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包形式
2.2.1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所有材料、人工、设备、大小型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污水处理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工具费、运输费、设备费、工程垃圾清运费及其他安全措施、劳保费用等。
2.2.2甲方指定品牌、型号的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要求采购使用;甲方未指定品牌、型号的工程材料,征得甲方认可后方能采购使用。
第三条 工程期限
3.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2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条 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格形式
4.1 合同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4.2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格为(请标识):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标价格□。
第五条 工程造价结算
5.1 结算审核以2016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6年天津市相关工程预算基价等为审核标准。
5.2 人工费以2016年天津市预算基价的人工费为基准,根据工程发生时间,按照天津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当季人工费计价系数进行审核。
5.3 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参照工程发生期的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综合价格及中准价格入价,甲方指定材料按确认价格或市场价格入价。
5.4 工程最终造价以校方审计结果为准。
5.5 乙方报送的工程结算的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如果误差率超过5%,超出5%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按照工程审减额的10%计取,审计费用由甲方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
6.1预付款支付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200万元以内工程拨付不得高于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200万元以上(含)工程拨付不得高于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
6.2 进度款支付
6.2.1 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甲方根据监理公司认可的工程进度,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进度,在工程验收前,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60%(不含);通过竣工验收并交齐竣工结算资料及图纸,在审计结算前,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80%(不含)。
6.2.2 十万元以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进度,在工程验收前,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60%(不含)。
6.3 结算款支付
南开大学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100%,同时乙方须交付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至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
7.2 支付方式:按乙方提供的有效账户转账支付。
第八条 质量要求、工程验收与竣工结算
8.1 质量要求
8.1.1乙方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要求。
8.1.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8.1.3乙方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扣除违约金。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2 工程验收
8.2.1已经按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转。
8.2.2工程技术资料整理齐全,按规范装订成册。
8.2.3 竣工文件按规范整理齐全并移交。需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已按要求整理上报。
8.2.4 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发竣工验收报告。
8.2.5 已向天津市公安消防局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工程竣工后须向消防局申请验收,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不予签发竣工验收报告。
8.2 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2套。按照《南开大学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南发字〔2005〕58号)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算。甲方根据审计处的审计结果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九条 工程保修
9.1 保修范围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包含在保修范围内。
9.2 保修期限
序号 |
类别 |
质保期限 |
1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5年 |
2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2个采期、供冷期 |
3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2年 |
备注:1、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3、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年。
9.2.2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2.3在保修期间,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甲方电话通知24小时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费用金额无须乙方同意以甲方确认或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可向乙方追索。
9.2.4 保修期内出现质保问题,由甲方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保修款一般为工程审计价款的3%。如乙方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2.5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如合同与保修书内容发生冲突,以保修书为准。
第十条 质量保证金
10.1 保修期满,由甲方、使用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如乙方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10.2 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会同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施工变更
11.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如发生合同和设计变更之外的洽商内容,应填写工程洽商记录,由甲方及监理单位对洽商内容予以确认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或洽商工程完成后,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填写工程量签证单后方可列入工程结算。
11.2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引发的工程增加或变更项目,工程增加额不得超过项目立项总投资的10%,工程增加额超过10%的项目须补充立项,按程序报批,所有增加的工程须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并确认。
11.3 由于施工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于意外停工的约定
因停水、停电、天气恶劣、国家及天津市政策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致使工程停工的,乙方的窝工工时费和生活费、机械停置费和租赁费、材料占用资金损失等以及或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乙方的费用支出,甲方一概不予补偿。因停工时间可能相对较长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确定再次复工的时间后,乙方可采取人员、机械退场的措施,并保护好已完工程,此间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
13.1乙方应为其工地所有施工人员以及进入工地人员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其承包工程投保一切保险险种、第三方责任险及乙方的财物保险等(涉及高空作业的,还须办理高空作业人身意外保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赔偿。乙方负责施工人员和施工范围的安全,并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如发生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乙方注册地、本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合法用工。
13.3 乙方应依法或根据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安排职工加班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4.1 甲方重视安全施工,施工中严格按安全目标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人员若违章,甲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0.1%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自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14.2 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树立安全施工意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好安全施工所需要的防护措施,杜绝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