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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欧洲统一市场内部的贸易技术壁垒,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EEC)根据其协议第95条,决定在建筑和土木工程领域实施一个联合行动计划——编制一套适用于欧洲的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标准,简称欧洲标准(Euro codes)。
为使该标准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欧共体委员会(EEC)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达成协议,并通过一系列委托令,将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出版权转交给CEN,由CEN/TC250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来具体组织实施。
1992年欧共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联盟(EU)后,这个联合行动计划得以积极实施。
至今,经过欧洲各国的共同努力,这套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已逐步形成包括10卷60分册的完整配套的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成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套区域性国际标准。
绪卷《结构设计基础》(Euro code 0)主要规定了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原则和要求,阐明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分析系数方法设计和校核结构可靠性的规则,相当于我国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EN1990与EN1991—1999相结合,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各类土木工程结构设计,还包括土工设计、结构防火设计、抗震设计以及施工状况和临时结构的设计,也可用于对现存结构的评价和对结构变更用途的评估以及结构修复或构件替换的设计等。
目前,其他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BS EN)已陆续发布,并已在各成员国取得应用地位。
随着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完善和应用,CEN规定,各成员国最迟在2010年3月全面实施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国家附件。
1、通用性
欧洲国家对建筑和土木工程的定义比较宽泛,基本覆盖所有的土建工程领域,包括工民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港口码头等。
因此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适用性非常广范。
2、系统性
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偏重于大土木工程通用知识的系统性,因此只有研究其系统背景才能准确地指导工程行业的实际应用。
3、时效性
欧洲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早已过去,许多国家的标准均于上世纪90年代之前编制,版本跨度大。
其后,根据新的研究成果,仅对少量标准进行了系统的修编,绝大部分以通告、公告等形式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在统一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中间版本,而且不同语言版本发布的时间也有差异。
因此只有完整地了解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的体系框架和编制进程,才能确保研究和应用最新版本,而且将来在应用过程中还必须保持同步更新。
4、理论性
与国内标准不同,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偏重于理论、原理和设计概念的更新,这要求国内专业设计人员在应用欧洲建筑和土木工程技术标准时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